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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手机(微信):13918930001】,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上海知名律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代理刑事辩护、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适用缓刑、无罪辩护等刑事业务。承办...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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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邢环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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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少捕慎诉慎押具体内涵标准


导读:

1.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表达的意思就是取保优先原则,也就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时才动用逮捕措施,这与国际上通行的以羁押为例外的精神是一致的。

2.刑诉法第81条逮捕的核心要件——社会危险性是指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刑事法意义上的具体危险是指足以发生的,也就是具有发生的现实性和紧迫性的危险。不能将未赔偿和解、非本地居民简单等同于有社会危险性

3.慎诉的实质审查标准就是准确理解刑诉法第176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起诉必要性的三个要件:责任刑、预防刑、公共利益。

4.审前羁押本质上是一种例外的程序性预防措施,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意。慎押的实质性标准应当是具体的社会危险性有无发生变化。不能仅关注赔偿、和解、疾病等因素,关键是具体的社会危险性有无发生变化。

少捕慎诉慎押是新时代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是轻罪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当前的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制度和机制角度,对于广大司法人员来说,贯彻落实好这项刑事司法政策,关键是如何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准确理解和适用少捕、慎诉与慎押这三项要求的具体内涵。

一、少捕的实质标准

少捕的目标在于改变构罪即捕的惯性思维。少捕的实质标准必须回到逮捕的实质要件上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的要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少捕的标准,需要把握以下三点:

其一,坚持取保优先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表达的意思就是取保优先原则,也就是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时才动用逮捕措施,这与国际上通行的以羁押为例外的精神是一致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款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重视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的内涵,导致立法上的这个良苦用心未全面落实。落实少捕的首要标准就是坚持取保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能不捕的不捕

其二,应将社会危险性理解为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核心要件。准确理解社会危险性是落实少捕的关键所在。这里的社会危险性是指具体危险而非抽象危险,这是以往的理论和实践所忽略的。刑事法意义上的具体危险是指足以发生的,也就是具有发生的现实性和紧迫性的危险。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五项具体危险,例如第(五)项中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应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能认定为具有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具体危险:(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可见,这里的逃跑和自杀必须有着手或准备的迹象和意思表示等表明有这样的具体危险,而不能抽象地认为涉嫌重罪就有逃跑或自杀的危险。以往有的司法人员习惯于将社会危险性理解为抽象危险,这与构罪即捕惯性思维在性质上并无二致。

其三,不能将未赔偿和解、非本地居民简单等同于有社会危险性。一方面,未赔偿和解、非本地居住难以解释为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五项具体危险中的任何一项。比如,不能因为未赔偿和解就可能对被害人打击报复。也不能因为非本地居民就认定存在逃跑的危险。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中并没有这些内容,而且其规定的五项具体社会危险性也没有兜底条款。

二、慎诉的实质审查标准

慎诉的实质审查标准建立在起诉必要性基础上。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的起诉标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这里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质标准是什么呢?根据并合主义刑罚论,责任刑和预防刑是决定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核心因素,同时刑事公诉还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因此,慎诉的实质审查标准就是准确理解起诉必要性的三个要件:

其一是责任刑。责任刑就是由报应决定的刑罚,也就是犯多大罪承担多重的刑罚,这是决定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首要因素。影响责任刑的因素包括不法事实与责任事实,其中不法事实有行为、结果、手段、数额、次数、未遂、共犯关系等;责任事实有目的、动机、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等。

其二是预防刑。预防刑就是由预防犯罪需要决定的刑罚,也就是预防必要性大小影响刑罚轻重,包括犯罪前的情节和犯罪后的态度,前者如前科劣迹、经历、累犯等;后者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和解等。预防必要性是相对不起诉最为重要的衡量因素。现代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是责任优先主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要是指责任刑,在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时,就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被害人谅解是预防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超越责任刑的决定性因素。有些轻微刑事案件,即使被害人不谅解,特别是因被害人要求明显不合理的高额赔偿导致无法和解的,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依然可以相对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三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世界各国公诉权的重要衡量因素。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共利益向审判机关提起的诉讼。有些案件不起诉所能实现的公共利益大于起诉所能实现的公共利益,就要尽量不起诉,否则就有损于公共利益。

  三、慎押的实质审查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也是落实慎押的着力点。审前羁押本质上是一种例外的程序性预防措施,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意。

慎押的实质标准如何把握呢?羁押是逮捕的结果和延续,二者审查对象都是逮捕的适用条件,审查功能具有一致性,差异仅在于时序不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是识别逮捕适用条件随着诉讼进程有无变化,防止一押到底。因此,慎押的实质标准就是逮捕的核心要件——社会危险性。如前所述,社会危险性是具体危险,这个具体危险会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变化。逮捕后的诉讼进程中,一旦具体的社会危险性消失,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这是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实质功能所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能仅关注赔偿、和解、疾病等因素,这是狭隘的,离羁押必要性制度的实质内涵、离慎押的要求尚有不小的距离,慎押的实质性标准应当是具体的社会危险性有无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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