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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手机(微信):13918930001】,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上海知名律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代理刑事辩护、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适用缓刑、无罪辩护等刑事业务。承办...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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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邢环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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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亲办成功案件】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事人成功争取自首情节

【亲办成功案件】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事人成功争取自首情节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院起诉书中未认定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深入阅卷、会见当事人及调查取证,发现江某某存在自首的法定情节,遂向法庭提出关键辩护意见。

 

二、辩护观点:江某某构成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以下核心辩护观点:

1.    主动投案,初次供述属实:江某某于2022年7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在第一份《询问笔录》中如实陈述了涉案事实,明确承认“上海A公司与上海B公司和上海C公司之间并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与上海B公司和上海C公司签订协议,以及收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资金走账来达到增加经营范围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自动投案”及“初次如实供述”的要件。

2.    后期辩解不影响自首认定:一年后,江某某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的讯问中对涉案事实基于个人对案件性质的理解进行了否认和辩解。但根据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在初次如实供述后翻供,若在一审判决前再次如实供述,仍可认定为自首。

3.    审判阶段全面认罪,符合法定条件:在法院审判阶段,尤其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全面、如实陈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完全符合司法解释中“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三、法律依据与论证

律师在辩护中精准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第一条,强调:自首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并如实交代罪行,体现悔罪态度。

江某某虽在侦查阶段因认知偏差出现翻供,但最终在审判阶段回归如实陈述,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客观上未逃避侦查和审判,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庭审质证、辩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被告人江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供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事实, 其之后虽有翻供情形,但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认主要犯罪事实,其关于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缘由的相关辩解,并不影响犯罪的认定,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具有如实供述的表现,故应认定 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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