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上海金牌刑辩律师-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取保候审律师-邢环中律师 >律师文集
邢环中律师,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手机(微信):13918930001】,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上海知名律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代理刑事辩护、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适用缓刑、无罪辩护等刑事业务。承办... 详细>>
律师姓名:邢环中律师
手机号码:13918930001
邮箱地址:309031616@qq.com
执业证号:13101200810151520
执业机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
"邢律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到底是什么意思?我家人会被判刑吗?"
执业二十年来,这个问题几乎每天都会在咨询中出现。
一、为何聚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明确告知法律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作为刑事拘留的核心条款,几乎出现在每一份《刑事拘留通知书》里。
二、法条原文与法律逻辑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七种情形实质是划定"紧急控制"的边界:
犯罪动态的管控:如预备犯罪时被抓获;
证据风险的阻断:如现场查获作案工具;
身份与行为的异常性:如使用虚假身份登记住宿或跨区域流窜作案。
需特别强调:这些情形仅说明存在"重大作案嫌疑",与是否构成犯罪、如何量刑无直接关联。
三、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本质区别
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如拘留、逮捕的程序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本质是授权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保障侦查顺利进行。
实体法(刑法):界定罪名与刑罚,如《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拘留依据与最终判决分属不同法律体系。
刑事程序的齿轮一旦启动,专业、及时的应对至关重要。刑事拘留通知书不是定罪判决书,而是开启法律救济通道的钥匙。
咨询联系方式:
上海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邢环中律师
手机(微信):13918930001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