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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上海金牌刑事辩护律师【手机(微信):13918930001】,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上海知名律所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代理刑事辩护、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适用缓刑、无罪辩护等刑事业务。承办...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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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中的共同过失犯罪

一、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争鸣

无论是我国刑法学界还德日刑法学界,在共同过失犯罪方面,一般都存在着两个立场的尖锐对立。一种观点是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即认为行为人之间具有侵犯法益的行为,无论是否具有意思的联络,都不能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另一种观点是共同过失犯罪否认说,即认为在行为人之间不存在犯意上的联络意思,则不能对单个的行为概括为共同过失犯罪。第三种观点是有限度的肯定说,即主张该观点的学者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而否认过时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笔者赞同共同过失犯罪肯定说的观点,但同时认为在肯定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同时,主张以行为的限缩为必要。即当两个及两个以上行为人之间在缺乏共同犯意时,只要实施了故意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侵犯了相关法益,且行为人均对法益侵害的结果不持反对态度,则应肯定其构成共同犯罪。

二、共同过失犯罪实践认定

如上所言,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之间实施了侵犯法益的共同行为,且对侵犯法益的后果无反对的态度,则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共同过失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后果持明显的反对态度或者行为人之间虽然造成了损害法益的后果,但其并不存在共同行为,但不应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例如,两名工人在工作之余,意欲在工作车间玩纸牌,双方打牌期间,由于抽烟乱扔烟头,而导致车间失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针对该案例,因行为人之间均对失火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持明显的反对态度,则不应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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